中华人民共和国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6民初5号原告KIENFATTLEE(中文译名:李健发),男,1959年1月14日生,国籍马来西亚,现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马来西亚地址:NO68,JALAN,PP/11,TAMNPUTRAPRIMA,47130PUCHONG,SELANGOR,MACASIA。委托代理人何祖龙,广西精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梅兰,广西精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防城港市金地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防城港市港口区兴港大道22号号人行宿舍楼。法定代表人姚斗赏,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松周,广西海望律师事务所律师。在本院审理原告KIENFATTLEE诉被告防城港市金地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KIENFATTLEE于2016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KIENFATTLEE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KIENFATTLEE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77元,减半收取2488元,由原告KIENFATTLEE负担。
审 判 长 罗治华
审 判 员 蒙志相
代理
审判员 李启宁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梁 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