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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4202民初1032号

李效瑞与丁莉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苏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5-25
所属地区
乌苏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当事人
李效瑞,丁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202民初1032号

原告:李效瑞,男,194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苏市。

被告:丁莉,女,1975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乌苏市。本院于2016年4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李效瑞与被告丁莉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且履行完毕为由,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效瑞撤回对被告丁莉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投递费64元,合计89元,由原告李效瑞负担(原告已交费用89元)。

审判员  毛劲松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徐其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