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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1民初2243号

邱木幼与邱淑惠、王建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5-30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邱木幼,邱淑惠,王建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81民初2243号原告邱木幼,男,1960年12月6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石狮市。委托代理人黄国财、杨冰冰,福建中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邱淑惠,女,1964年9月26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石狮市。被告王建祥,男,1961年6月19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石狮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邱木幼与被告邱淑惠、王建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邱木幼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郭清漂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郑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