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14执保260号申请人徐基长,男,汉族,1971年7月19日出生,住成都市新都区,被申请人张宣禄,男,汉族,1954年10月1日出生,住成都市新都区,申请人徐基长与被申请人张宣禄申请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张宣禄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徐基长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张宣禄所有的川A×××××猎豹轿车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夏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