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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14执保260号

徐基长、张宣禄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7-09-26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基长,张宣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14执保260号申请人徐基长,男,汉族,1971年7月19日出生,住成都市新都区,被申请人张宣禄,男,汉族,1954年10月1日出生,住成都市新都区,申请人徐基长与被申请人张宣禄申请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张宣禄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徐基长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张宣禄所有的川A×××××猎豹轿车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夏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