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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28执128号

黄保红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武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所属地区
长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黄保红,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28执128号申请执行人黄保红,男。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文,系该公司总经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0586996764M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秦皇路中路。申请执行人黄保红与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6)陕0428民初4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黄保红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赔偿医疗费等费用4038.81元。本院于2016年5月1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在调解书生效后自觉将赔偿款4038.81元汇至本院执行工作局执行款帐户,申请执行人黄保红已领取赔偿款4038.81元。上述执行案项已兑付清楚,本案已执行完毕。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428民初4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曹庚科

审判员  任秀丽

审判员  刘孝利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范俊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