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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403刑初60号

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交通肇事
当事人
陈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403刑初60号公诉机关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男,1980年6月出生,汉族,初中二年级文化,农民,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2月5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西区分局依法取保候审。辩护人白金明,四川森炎律师事务所律师。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以攀西检公诉刑诉(2016)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3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因被告人陈某某的居住地及犯罪行为发生地均不在我院辖区,我院遂向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请示以决定本案的管辖权。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8日作出(2016)川04管辖6号指定管辖决定书,指定本案由本院审判。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艳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及其辩护人白金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4日18时35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两轮摩托车,搭载着邱某某从攀枝花市仁和区布德沙坝窝驶往布德镇布德组,行至S216省道697KM+620M(攀枝花市仁和区布德火烧桥路段)路段时,该车前部与行人张某某相撞,张某某经市第二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攀枝花市公安局西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经现场勘验及调查证实,陈某某在下雨时驾驶机动车行经肇事处路段,未降低行驶速度,对行人观察不力,以致肇事,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2015年12月23日,经攀枝花市西区公安分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对本次事故认定,陈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张某某不负事故责任。另查明,案发后,2015年12月4日18时38分,现场群众现场拨打了122电话报警。接警后,攀枝花市公安局西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民警赶到现场,民警现场询问谁是两轮摩托车驾驶员,扶着受害人张某某的陈某某承认是该车驾驶员,并出示驾驶证及行驶证,随后,陈某某坐救护车送伤者张某某到攀枝花市第二人民医院救治。当晚,张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攀枝花市公安局西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民警将陈某某带回大队接受调查。2015年12月5日,攀枝花市公安局西区分局对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案立案侦查。归案后,陈某某如实交待交通肇事的犯罪事实。2016年3月30日,经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陈某某与张某某近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陈某某支付了约定的88363.5元赔偿款,张某某近亲属表示对陈某某谅解。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针对指控的事实发表了如下公诉意见: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陈某某交通肇事的行为,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刑罚;陈某某构成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与被害人的近亲属达成了赔偿协议,陈某某支付了约定的赔偿款,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对陈某某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左右的刑罚。

被告人陈某某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无异议,并发表如下辩护意见,陈某某构成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与被害人的近亲属达成了赔偿协议,支付了约定的赔偿款,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对陈某某酌情从轻处罚;陈某某系初犯、偶犯,当庭认罪态度较好,请求法院对被告人陈某某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并适用缓刑或者免于刑事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122案件信息表、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查获经过、法医尸体检验记录、死亡通知书、死亡医学证明书、尸体处理通知书、交通事故认定书、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清单、病历、民事调解书、调解笔录、办案款物交接凭证、谅解书被告人陈某某身份证、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刑事照相;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刑事照相及说明;司法鉴定意见书、车辆安全技术鉴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证人白某某、王某某、邱某某、苟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下雨时驾驶机动车行经肇事处路段,未降低行驶速度,对行人观察不力,以致肇事,造成一人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陈某某的犯罪行为应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刑罚。肇事后,被告人陈某某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到案后如实交待交通肇事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与被害人的近亲属达成了民事赔偿协议,支付了约定的88363.5元赔偿款,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对陈某某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发表的公诉意符合本案事实和国家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陈某某的辩护人发表的辩护意见符合本案事实和国家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陈某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和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被告人陈某某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宗 倩

审 判 员  张 煜

人民陪审员  王修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屈 梦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