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3民初2662号
原告:绳某某,女,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古城乡。
委托代理人:程小燕,利辛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管士才,利辛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某某,男,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新乡集乡。本院在审理原告绳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绳某某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绳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绳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绳某某负担。
审判员 江 玲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何苗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