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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3民初2662号

原告绳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绳某某,李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3民初2662号

原告:绳某某,女,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古城乡。

委托代理人:程小燕,利辛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管士才,利辛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某某,男,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新乡集乡。本院在审理原告绳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绳某某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绳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绳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绳某某负担。

审判员 江 玲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何苗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