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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82执6号之三

孟凡强与孙洪凯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5-30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孟凡强,禹城东凯建筑机械有限公司,孙成法,孙洪凯,山东诚发毛绒纺织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82执6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孟凡强

被执行人:禹城东凯建筑机械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孙成法

被执行人:孙洪凯

被执行人:山东诚发毛绒纺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孟凡强与被执行人禹城市东凯建筑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28日审结。该案(2014)禹民初字第1374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孙洪凯在中国建设银行号账户上存款176200元。执行员 姚 松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马学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