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921执2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阳县支行,住宁阳县。法定代表人戴国岩,该行行长。被执行人苏孟全。被执行人XX。被执行人古守全。被执行人宁丽平。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阳县支行与被执行人苏孟全,宁丽平,XX,古守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3)宁商初字第6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本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宁商初字第6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沈 健
审判员 王天序
审判员 崔尔敏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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