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02执1733号申请人高永强,男,汉族,1969年8月11日出生。被执行人郝丽娜,女,汉族,1982年11月17日出生。被执行人陆海,男,汉族,1982年8月20日出生。申请执行人高永强与被执行人郝丽娜、陆海合同纠纷一案,东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602民初291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郝丽娜房产。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郝丽娜所有的房产。
二、查封期间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温智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呼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