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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28执7号

周建华与西安建科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所属地区
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周建华,西安建科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28执7号

申请执行人:周建华,男。

被执行人:西安建科置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张建,男。申请执行人周建华与被执行人西安建科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富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7日作出的(2015)富民初字第00572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周建华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预付购房款123810元,并按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支付自2011年8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利息损失的80%。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1月11日向被执行人西安建科置业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周建华与被执行人西安建科置业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即:

一、被执行人西安建科置业有限公司在2016年9月底前给付申请人周建华预交房款123810元及协商利息27300元,并用茶坊雅苑4号楼1单元302室担保;

二、如果被执行人西安建科置业有限公司在2016年9月底前未能给付申请人周建华预交房款123810元及利息27300元,则按原判决书判决内容重新计算给付利息,担保房产作价后长退短补折抵购房款;在该案件未执结前,被执行人西安建科置业有限公司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对担保房产进行处置(出售、变卖等),否则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三、本案受理费2160元和执行费1757元由被执行人西安建科置业有限公司负担。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8执7号执行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西安建科置业不按本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周建华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凤贵

审判员  王树理

审判员  杨海军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吕秀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