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24民初769号原告张玉梅,农民。委托代理人周建利,农民。被告陕西诚信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乾县西兰大街乾都酒店对面。法定代表人张引弟,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乾县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乾县南门外南街医院对面。法定代表人赵立志,该公司经理。被告周彦彪,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玉梅与被告陕西诚信投资有限公司、乾县建筑工程公司、周彦彪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玉梅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玉梅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玉梅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张玉梅承担。
审 判 长 杜 彧
审 判 员 苏朝睿
人民陪审员 严志军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 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