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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02民初1103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分行与山东晨华家具有限公司、德州宜家工贸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5-30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分行,山东晨华家具有限公司,德州宜家工贸有限公司,山东九达药业有限公司,德州市金盛亿家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山东保佳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钟宝华,李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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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02民初1103号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分行,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天衢中路1561号

负责人:赵忠江,职务:行长。

委托代理人:范业强,山东思昂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高德来,山东思昂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山东晨华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解放北路240号。

法定代表人:钟宝华,职务:总经理。

被告:德州宜家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经济开发区蒙山路惠��公司南邻。

法定代表人:钟宝华,职务:总经理。

被告:山东九达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新华街道办事处谭家铺村

法定代表人:安磊,职务:董事。

被告:德州市金盛亿家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新华工业园谭家铺村北首。

法定代表人:李松锐,职务:总经理。

被告:山东保佳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经济开发区晶华北路2366号。

法定代表人:傅京忠,职务:总经理。

被告:钟宝华。

被告:李静。本院在审理上述原、被告之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规定期限内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王 敏

审 判 员  赵立梅

人民陪审员  毕宜成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杜 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