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02民初1103号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分行,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天衢中路1561号
负责人:赵忠江,职务:行长。
委托代理人:范业强,山东思昂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高德来,山东思昂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山东晨华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解放北路240号。
法定代表人:钟宝华,职务:总经理。
被告:德州宜家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经济开发区蒙山路惠��公司南邻。
法定代表人:钟宝华,职务:总经理。
被告:山东九达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新华街道办事处谭家铺村
法定代表人:安磊,职务:董事。
被告:德州市金盛亿家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新华工业园谭家铺村北首。
法定代表人:李松锐,职务:总经理。
被告:山东保佳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经济开发区晶华北路2366号。
法定代表人:傅京忠,职务:总经理。
被告:钟宝华。
被告:李静。本院在审理上述原、被告之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规定期限内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王 敏
审 判 员 赵立梅
人民陪审员 毕宜成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杜 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