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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4民初4392号

于宝芳与王凤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于宝芳,王凤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4392号原告于宝芳。委托代理人贾炳鑫(原告女婿)。被告王凤喜。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十一经路61号。法定代表人李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冯志霞,天津君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宝芳与被告王凤喜、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宝芳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宝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自愿担负。

审判员  徐刚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