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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9民初5839号

秦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5-26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秦某,张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09民初5839号原告秦某。被告张某。

原告秦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傅建昌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5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秦某、被告张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原告秦某诉称:原、被告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儿子一名,取名张梦可。婚后因被告一直赌博输了很多钱,不仅输掉了家中的存款,而且向亲戚借钱还债,经常有人来家中讨债,给儿子造成了一个不安静的环境,使儿子无法正常学习、成长。现原、被告已经分居,双方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儿子由原告负责抚养教育,由被告每月承担抚养费1000元,婚后所建的三间平房归原告所有,被告所欠的赌债由被告个人偿还。

被告张某在法定答辩期间未作书面答辩,在庭审中口头答辩称:原、被告虽然已经分居,但双方还有夫妻感情。被告以前有不对的地方,现已经改正,同时考虑到儿子尚小,故被告不同意与原告离婚,并要求与原告和好。经审理,本院认定如下事实:2004年下半年,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开始相识恋爱。××××年××月××日,双方在杭州市萧山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可,于××××年××月××日生育儿子一名,取名张梦可。近年来,原、被告双方因被告赌博欠债等原因产生矛盾,原告曾于2015年1月13日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后经亲戚朋友劝阻和好,并于同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后双方再次产生矛盾,原告于2015年8月27日第二次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于同年9月22日以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为由驳回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同日原、被告双方开始分居至今。案经调解无果。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结婚证1本、(2015)杭萧瓜民初字第345号民事判决书1份、被告出具的保证书和协议书各2份及原、被告在庭审中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系自主婚姻,婚姻基础及婚后感情尚可。现双方因被告赌博欠债等原因产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失和,并无其他实质性的矛盾。在本院于2015年9月22日判决驳回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以后,双方的夫妻关系虽无明显的改善,但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尚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离婚条件,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秦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秦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上诉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为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68)。

审判员  傅建昌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周佳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