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10刑初9号公诉机关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千,男,1972年9月6日出生于山西省太原市,汉族,大学本科,打工,住山西省太原市。2015年5月26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太原市公安局晋源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被太原市公安局晋源分局依法取保候审。被告人陈千犯职务侵占罪一案,由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1月5日以并晋检公诉刑诉[2015]97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检察院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6年4月18日施行的《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规定,认为被告人陈千职务侵占的数额未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不构成职务侵占罪,决定撤回对被告人陈千的起诉。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的撤诉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检察院撤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刘 婧
人民陪审员 郭俊杰
人民陪审员 徐 峰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武颖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