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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11民初1100号

王某、王某乙与王某丙、王某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5-30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某,王某丙,王家某乙,王某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11民初1100号原告王某。被告王家某乙。原告王某丙。被告王某丁。本院在审理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王某乙、王某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17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郝本东

人民陪审员  杨圣美

人民陪审员  唐晓芹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翟伟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