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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民0924民初339号

罗婴、黄耀东等与夏其昌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8-03-20
所属地区
宜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罗婴,黄耀东,夏其昌,周光辉,熊正清,盛胜华,高文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民0924民初339号原告罗婴,女,1980年7月13出生,汉族,宜丰县人,住宜丰县。原告黄耀东,男,1969年1月2日出生,汉族,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被告夏其昌,男,1964年3月2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益阳市人,住湖南省益阳市朝阳区。被告周光辉,男,1965年1月2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益阳市人,住湖南省益阳市朝阳区。被告熊正清,男,1968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益阳市人,住湖南省益阳市。被告盛胜华,男,1968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益阳市人,住湖南省益阳市朝阳区。被告高文玉,女,1970年11月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汉寿县人,住湖南省益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婴、黄耀东与被告夏其昌、周光辉、熊正清、盛胜华、高文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罗婴、黄耀东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五被告经过双方自行和解,纠纷已经解决为由,提出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婴、黄耀东撤回起诉。案件审理费5719元(缓交2800元),预交2919元,由原告罗婴、黄耀东负担。

审判员  钟宜华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晏新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