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阿尔山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内2202刑初13号公诉机关阿尔山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辛,男,1978年8月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阿尔山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尔山市。因涉嫌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6年1月7日被阿尔山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0日被阿尔山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阿尔山市人民检察院以阿检刑诉(2016)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辛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阿尔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包晓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阿尔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份,被告人孙辛受雇在苏河林场施业区54林班魏某某生态点工作,2016年1月1日晚孙辛用厨房晾衣服的细铁线做成60-70公分长的21个兔套,次日9时许其徒步走到生态点西北方向约3、4公里处见雪地上有兔印,便将制作的21个兔套分别下在有兔印旁的树棵上,1月6日其在下套地点溜套时发现套住一只雪兔,随后将雪兔和21个兔套带回途中被执勤民警抓获,公安机关对查获的物品依法扣押。涉案雪兔送内蒙古大兴安岭林业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后由于气温回升,死体已发生腐臭,未随案移送,已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经内蒙古大兴安岭林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所鉴定:阿尔山森林公安局送检鉴定的野生动物死体为雪兔,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上述事实,被告人孙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并有下列证据证实:案件来源说明;归案情况说明;关于孙辛猎捕的雪兔未能随案移送的说明;户籍信息;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笔录及现场照片;大兴安岭林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所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人魏某某的证人证言;被告人孙辛的供述材料;雪兔套21个。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足以认定案件事实,本院均予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辛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其行为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孙辛当庭自愿认罪,态度较好,可依法从轻判处。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孙辛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缓刑的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二、涉案的雪兔套21个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孙 涵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凤婷附判决依据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的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