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12民初3483号原告彭继山。被告江苏圣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棠张镇人民政府办公室。法定代表人商鹏,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彭继山诉被告江苏圣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彭继山于2016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继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彭继山负担。
审判员 周提海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欣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