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02民初1072号原告刘力。被告张连海。被告赵丽君。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力与被告张连海、赵丽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张连海坐落于东方家园小区X区1X号楼1-2XX、1-2XX号房产,对被告赵丽君坐落于七一中路78号院内7-X-2XX号和恒祥北大街1322号新一代C区1X-X-2XX号房产采取保全措施。原告以其与张威共有的坐落于北三环路1188号1X号楼、恒祥北大街1322号新一代C区X-X-14XX号房产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刘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告张连海坐落于东方家园小区B区1X号楼1-2XX、1-2XX号房产。
二、查封被告赵丽君坐落于七一中路78号院内7-X-2XX号和恒祥北大街1322号新一代C区1X-X-2XX号房产。
三、查封原告刘力与张威共有的坐落于北三环路1188号1X号楼、恒祥北大街1322号新一代C区X-X-14XX号房产。查封上述房产的期限为三年,申请人应在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申请续行保全。如逾期未申请,保全措施自动解除。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郭振英
审判员 鲍云书
审判员 卢清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超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