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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5执452-2号

钟长宏、蔡创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7-12-14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钟长宏,蔡创枝,蔡造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5执452-2号

申请执行人:钟长宏,男,汉族,1970年12月30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

被执行人:蔡创枝,男,汉族,1963年4月6日出生,住广西灵山县,

被执行人:蔡造造,男,汉族,1986年9月11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关于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佛南法狮民一初字第4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或变卖被执行人蔡创枝位于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松岗松风路6号综合楼301房【房产证号27××39】。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执行长  王国安执行员  杜健新执行员  马少锋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冯丹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