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8民初11032号原告陈青姣,女,1979年12月1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国章,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茜,女,1981年3月1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玉皛,北京市京润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北京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安定镇工业东区南二路168号。法定代表人刘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杜文娜,女,该公司职员,住公司宿舍。本院受理原告陈青姣与被告刘茜,第三人北京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刘茜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以其住所地在云南省昭通市为由,请求将本案移送云南省昭通市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
本院认为,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约定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有关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根据陈青姣与刘茜签署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等书面合同约定,双方明确约定有关合同项下发生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未违反法律有关的级别和专属管辖规定,应为合法有效,而本案所涉房屋坐落为北京市海淀区2001号,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刘茜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陆金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璐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