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齐民初字第1968号
原告:贾建新,男,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
被告:靖西安,男,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贾建新诉被告靖西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贾建新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贾建新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建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贾建新负担。(退回275元)
审判长 杨志国
审判员 张 凯
审判员 祝玉娥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孙玖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