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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齐民初字第1968号

贾建新与靖西安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贾建新,靖西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齐民初字第1968号

原告:贾建新,男,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

被告:靖西安,男,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贾建新诉被告靖西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贾建新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贾建新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建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贾建新负担。(退回275元)

审判长  杨志国

审判员  张 凯

审判员  祝玉娥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孙玖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