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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2民初4012号

袁惠良与朱冬、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袁惠良,朱冬,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2民初4012号原告袁惠良。委托代理人朱毅,江苏和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冬。汉族。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杨舍镇暨阳东路363号一楼东首、四楼、五楼。负责人许兴达,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彬,该公司员工。本院于2016年4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袁惠良诉被告朱冬、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审理中,2016年5月12日原告袁惠良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尧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90元,由原告袁惠良自理。

审判员 赵 霞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蒋文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