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23民初908号原告马爱新。委托代理人王振国,无棣海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张棣惠。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渤海九路525号。本院在审理的原告马爱新与被告张棣惠、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马爱新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爱新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爱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马爱新负担。
审判员 张爱莲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晓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