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3民初4642号原告张某。被告王某。本案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自愿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 雍延明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许月翠 来源:
张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3民初4642号原告张某。被告王某。本案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自愿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 雍延明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许月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