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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3民初4642号

张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5-28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3民初4642号原告张某。被告王某。本案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自愿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  雍延明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许月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