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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0121民初213号

原告邵勇与被告乌鲁木齐县托里乡乌拉泊村民委员会、第三人新疆燃气(集团)有限公司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6-20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当事人
邵勇,乌鲁木齐县托里乡乌拉泊村民委员会,新疆燃气(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21民初213号

原告:邵勇。

委托代理人:李胜靓,新疆百丰天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乌鲁木齐县托里乡乌拉泊村民委员会,地址乌鲁木齐县托里乡乌拉泊村。

法定代表人:阿吾沙克·合孜别克,系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刘峻昊,乌鲁木齐县托里乡司法助理员。

第三人:新疆燃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克拉玛依东街北巷120号。

法定代表人:李义,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劲雄,系该公司法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邵勇与被告乌鲁木齐县托里乡乌拉泊村民委员会、第三人新疆燃气(集团)有限公司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邵勇于2016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邵勇负担。

审判员  :马俊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马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