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21民初213号
原告:邵勇。
委托代理人:李胜靓,新疆百丰天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乌鲁木齐县托里乡乌拉泊村民委员会,地址乌鲁木齐县托里乡乌拉泊村。
法定代表人:阿吾沙克·合孜别克,系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刘峻昊,乌鲁木齐县托里乡司法助理员。
第三人:新疆燃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克拉玛依东街北巷120号。
法定代表人:李义,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劲雄,系该公司法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邵勇与被告乌鲁木齐县托里乡乌拉泊村民委员会、第三人新疆燃气(集团)有限公司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邵勇于2016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邵勇负担。
审判员 :马俊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马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