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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2民初6965号

顾天军与黄君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顾天军,黄君哲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6965号原告顾天军。委托代理人吴俊、虞丹东,浙江国权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君哲。本院在审理原告顾天军与被告黄君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顾天军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蒋晓东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杨巧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