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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2执485号

潘某与林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5-25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潘某,林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2执485号申请人潘某,男。被执行人林某,女,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刘口乡大王庙村人。申请人潘某与林某离婚纠纷一案,莘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1日作出的(2015)莘某一初字第24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申请人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询,被执行人在银行无存款,在房产部门无登记信息。亦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并告知申请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莘县人民法院(2016)鲁1522执48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白云山

审判员  蔡木军

审判员  马鹏勇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振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