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0784行审116号
申请人:永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永康市。
法定代表人:王福明,局长。
被执行人:朱侃侃。
被执行人:吴凤娟。申请人永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以被执行人朱侃侃、吴凤娟拒不履行其永卫计征字(2015)12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于2015年8月26日对被执行人朱侃侃、吴凤娟所作的永卫计征字(2015)12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限被执行人朱侃侃、吴凤娟于2016年6月15日前,履行永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永卫计征字(2015)12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所确定的征收社会抚养费74423.5元的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审 判 长 卢发扬
审 判 员 李爱萍
审 判 员 朱子云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代
书记员 赵 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