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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4行审116号

永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朱侃侃、吴凤娟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5-30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永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朱侃侃,吴凤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0784行审116号

申请人:永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永康市。

法定代表人:王福明,局长。

被执行人:朱侃侃。

被执行人:吴凤娟。申请人永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以被执行人朱侃侃、吴凤娟拒不履行其永卫计征字(2015)12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于2015年8月26日对被执行人朱侃侃、吴凤娟所作的永卫计征字(2015)12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限被执行人朱侃侃、吴凤娟于2016年6月15日前,履行永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永卫计征字(2015)12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所确定的征收社会抚养费74423.5元的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审 判 长 卢发扬

审 判 员 李爱萍

审 判 员 朱子云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代

书记员 赵 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