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81民初2110号原告姚某某,女,198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被告王某某,男,198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姚某某于2016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姚某某以已与被告协议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姚某某负担。
审判员 邱于义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罗晓燕速录员 傅静雯附注:本案适用的主要法条及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