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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1民初2110号

姚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5-30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姚某某,王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81民初2110号原告姚某某,女,198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被告王某某,男,198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姚某某于2016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姚某某以已与被告协议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姚某某负担。

审判员  邱于义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罗晓燕速录员  傅静雯附注:本案适用的主要法条及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