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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6民初1369号

董宣裁定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董某某,杨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6民初1369号原告董某某,女,汉族,1992年11月1日生。被告杨某某,男,汉族,1988年5月3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理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某的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

审判员  杨仲学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雷永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