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0327行初17号
原告:张俊生,男,汉族,1961年2月生,住洛阳市嵩县。
委托代理人:郑棋,河南松盛永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洛宁县公安局。住所地:洛宁县公安路**号。
法定代表人:马怀庆,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效华,该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江棋,该局民警,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张俊生诉被告洛宁县公安局不服强制戒毒决定一案,原告张俊生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俊生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郑棋于2016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俊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俊生承担。
审 判 长 杨庭芳
审 判 员 梁连杰
人民陪审员 沈向玲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赵强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