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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28民初611号

张亚兵与崔亚涛退伙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1
公开日期
2016-05-30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退伙纠纷
当事人
张亚兵,崔亚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28民初611号原告张亚兵。被告崔亚涛,成年人。

原告张亚兵诉被告崔亚涛退伙纠纷一案,张亚兵于2016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张亚兵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张亚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元,减半收取57.5元由张亚兵承担。

审判员 高 健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兴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