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28民初611号原告张亚兵。被告崔亚涛,成年人。
原告张亚兵诉被告崔亚涛退伙纠纷一案,张亚兵于2016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张亚兵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张亚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元,减半收取57.5元由张亚兵承担。
审判员 高 健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兴仁 来源:百度搜索“”
张亚兵与崔亚涛退伙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28民初611号原告张亚兵。被告崔亚涛,成年人。
原告张亚兵诉被告崔亚涛退伙纠纷一案,张亚兵于2016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张亚兵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张亚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元,减半收取57.5元由张亚兵承担。
审判员 高 健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兴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