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311执224号申请执行人钟家翠,女,1972年7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本市淮上区小蚌埠。被执行人陈勇,男,1971年6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本市淮上区小蚌埠。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2009)淮民一初字第30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陈勇立即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陈勇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陈勇名下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勇名下的银行存款1951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唐亮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潘翡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