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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8执60号

朱秋良与刘善法、沈沛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1
公开日期
2016-06-19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朱秋良,刘善法,沈沛云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28执60号申请执行人朱秋良,男,汉族,农民,住东明县。被执行人刘善法,男,汉族,农民,住东明县。被执行人沈沛云,男,汉族,农民,住东明县。申请执行人朱秋良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善法、沈沛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8日立案执行,根据已效的(2015)东民初字第906号民事判决书,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执行人沈沛云赔偿申请执行人26805元,被执行人刘善法应赔偿申请执行人17479.72元。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到期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8日向我院申请立案执行。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等财产情况,2016年5月10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刘善法银行存款3000元外,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除2016年5月10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刘善法银行存款3000元外,目前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基于此,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进行,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16)鲁1728执6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时间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逯 鸣

审判员 王卫军

审判员 杜军谊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毛恒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