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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民初04070号

金萍与杜赟凡、杜俊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1
公开日期
2016-06-02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金萍,杜赟凡,杜俊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83民初04070号

原告:金萍。

被告:杜赟凡。

被告:杜俊莉。

原告金萍为与被告杜赟凡、杜俊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归还借款100000元及利息(从2014年1月27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甘震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6年5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萍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杜赟凡、杜俊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将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两被告归还借款100000元及违约金(从2014年4月27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

经审理查明:被告杜赟凡、杜俊莉系夫妻关系。2014年1月27日,被告杜赟凡向原告金萍借款1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本人杜赟凡因资金周转困难,今向金萍借人民币(大写)壹拾万元整(小写:¥100000.00元)。借款期限三个月(从2014年1月27日起至2014年4月26日止)利息按月利率0.3%计算,每月付清,到期准时归还,逾期不还,本人自愿每天按借款本金的3‰支付违约金。若诉至法院,双方指定由东阳市人民法院管辖管理,并由借款人承担一切诉讼费、律师费和其他费用。”在借条下方,附被告杜赟凡出具的收条一份,载明:“今我收到向金萍借款人民币壹拾万元,其中_万元是通过∕银行直接汇给我的,壹拾万元是现金收取。”后经原告催讨,被告杜赟凡、杜俊莉未归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杜赟凡、杜俊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金萍借款10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从2014年4月27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36元,减半收取1618元,由被告杜赟凡、杜俊莉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甘 震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一日代

书 记员 许天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