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812民初576号原告广元市朝天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朝天镇飞霞路2号。法定代表人刘俊,系该社理事长。被告向德勇,男,生于1971年10月15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元市朝天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向德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元市朝天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广元市朝天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判员 杨丽平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 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