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6民初1557号
原告:马某,男,1982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
被告:乔某,女,1979年3月1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与被告乔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经本院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杨健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博 关注公众号“”
马某与乔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6民初1557号
原告:马某,男,1982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
被告:乔某,女,1979年3月1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与被告乔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经本院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杨健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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