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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6民初1557号

马某与乔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1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马某,乔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6民初1557号

原告:马某,男,1982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

被告:乔某,女,1979年3月1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与被告乔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经本院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杨健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