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3民初2183号原告天津市万力特建筑钢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邓少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邢拥军,天津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白云街道东义路111号3楼。法定代表人XX,总经理。被告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太湖路与澧水道交口东南侧尚城32-1-202。法定代表人吕富中,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万力特建筑钢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天津市万力特建筑钢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93元,由原告担负。
代理
审判员 张文彬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韩朋志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