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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执188-1号

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山东省塑料工业有限公司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1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山东塑料工业有限公司,山东企鹅塑胶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济矿民生煤化有限公司,济宁骏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谭方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执188-1号申请执行人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邢志强,行长。被执行人山东塑料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谭方峰,董事长。被执行人山东企鹅塑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法定代表人王长青,董事长。被执行人山东济矿民生煤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金乡县。法定代表人谭方峰,董事长。被执行人济宁骏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法定代表人谭方峰,董事长。被执行人谭方峰,男,1962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被执行人山东塑料工业有限公司、山东企鹅塑胶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济矿民生煤化有限公司、济宁骏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谭方峰金融借款合同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本案立案执行后,在执行中查明上列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均系轮候查封,难以处置,在执行司法查控系统亦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济商初字第18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该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乔东宁

审判员  顾 泉

审判员  张海涛二0一六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马冬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