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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2民初12626号

任刚与北京中加保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1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任刚,北京中加保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2民初12626号原告任刚,男,1988年1月2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宝华,北京强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中加保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里二泗村1号。注册号:110000450031922。法定代表人武力,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任刚与被告北京中加保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任刚于2016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任刚自愿申请撤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三元,由原告任刚负担(已交纳)。

代理

审判员 刘 琳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佳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