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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刑更253号

陈海军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1
公开日期
2016-05-25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宝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3刑更253号罪犯陈海军,男,1973年1月15日出生于陕西省武功县,汉族,现在陕西省宝鸡监狱服刑。

二0一三年十一月十一日,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西刑一初字第002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海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

二0一三年五月四日起至

二0二八年五月三日止),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陕西省宝鸡监狱于

二O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以罪犯陈海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海军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经考核获得积极12个。

本院认为,罪犯陈海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系毒品犯罪,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海军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

二0二七年六月三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 宪

审 判 员  刘勇东

代理

审判员  李婧雯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祁莹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