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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执字第1276-1号

湖南华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周波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1
公开日期
2016-06-12
所属地区
华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湖南华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波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华执字第1276-1号申请执行人湖南华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华容县。法定代表人黎咸龙,董事长被执行人周波,居民。本院在执行湖南华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周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周波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案执行标的人民币382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未履行。如申请执行人湖南华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1999)华经初字第61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学睿

审 判 员  廖 文

代理

审判员  陈纯刚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一日代理

书记员  李建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