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0784行审115号
申请人:永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永康市。
法定代表人:王福明,局长。
被执行人:永康市尚力塑胶制品厂,住所地:永康市前仓镇和乐村128号一楼(现经营地:永康市。申请人永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以被执行人永康市尚力塑胶制品厂拒不履行其永卫水罚(2015)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于2015年10月19日对被执行人永康市尚力塑胶制品厂所作的永卫水罚(2015)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限被执行人永康市尚力塑胶制品厂于2016年6月25日前,履行永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永卫水罚(2015)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罚款5000元的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审 判 长 卢发扬
审 判 员 李爱萍
审 判 员 朱子云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一日代
书记员 赵 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