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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723执384号

申请人周安年与被执行人李浩林、被执行人王冬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泽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1
公开日期
2016-06-22
所属地区
临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周安年,李浩林,王冬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723执384号申请人周安年,男,汉族。被执行人李浩林,男,汉族。被执行人王冬梅,女,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6)甘0723民初22号民事调解书,申请人周安年与被执行人李浩林、被执行人王冬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5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交纳案件款51000元,诉讼费539元,执行费673元,合计52212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李浩林及其妻子王冬梅在银行的存款52212元予以冻结、提取。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魏 仁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白艺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