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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2022民初1238号

乐至县龙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舒元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1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乐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乐至县龙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舒元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2022民初1238号原告乐至县龙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乐至县天池镇北郊二组。法定代表人曹曦,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陆澜,四川高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舒元凤,女,生于1969年9月21日,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村民,住四川省乐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乐至县龙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舒元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乐至县龙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乐至县龙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乐至县龙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丹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伍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