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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4执244号

(2016)鲁1524执244号胡凤伦申请执行侯延青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1
公开日期
2016-05-25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胡凤伧,侯延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4执244号

申请执行人:胡凤伧,男,1970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东阿县牛角店镇胡坑村33号。

被执行人:侯延青,男,196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东阿县前进街181-48号。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13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胡凤伦于2016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案执行的标的额为35000元及利息,已执行标的额为0元,未执行标的为350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后可即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秦 明

审判员 夏绪军

审判员 史传利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雷 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