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04民初2510号原告银川市兴庆区家佳房产中介服务部,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经营者蒋汶酉,女,1978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委托代理人马洪文,1976年2月1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告常妍芳,女,198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告李宏亮,男,1982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银川市兴庆区家佳房产中介服务部与被告常妍芳、李宏亮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和解并实际履行完毕,原告自愿于2016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银川市兴庆区家佳房产中介服务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银川市兴庆区家佳房产中介服务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0元,已减半收取140元,由原告银川市兴庆区家佳房产中介服务部承担。
代理
审判员 刘雨婷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杨 丽 来源: